“窝工”原因业主该怎样赔偿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6-06-26

一建设单位读者咨询,“工地二期工程的施工单位挖土运土时遭到一期施工单位的拦截(主要是一期施工单位与业主方发生矛盾),导致挖机台班“窝工”。二期施工单位要求索赔,业主是否应同意索赔?”我们就此话题请业内人士进行探讨,并总结观点如下。
观点一:二期与一期施工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们之间不会发生费用关系。即使明确所有责任由一期施工单位承担,也应该是一期施工单位赔偿业主,业主再按与二期施工单位谈定的赔偿方法来赔偿二期施工单位。从事实来看,一期施工单位以“阻挠工程”的形式来达成合同目的的做法显然错误。法律及合同都不会支持一期公司的这种做法。如果与业主有争议,也应该在合同框架下解决。如果事情最终被定性为一期施工单位责任,则应该由其赔偿雇主。雇主与二期施工单位的事情,再由他们两者来处理。
观点二:业主不应该承担费用。首先,业主与一期施工单位的合同中不可能有类似“业主不履行某一方面的合同义务,一期施工单位可以阻止工程的进行”的条款。所以,一期施工单位的行为与业主可能没有履行合同无关,并非由合同引起。业主超过期限不支付工程款,一期施工单位可以拒绝交付工程,但这里的“工程”不是二期施工的“工程”。其次,二期总承包或二期施工单位有照管现场的义务,与工程无关人员应采取相关措施禁止进入其现场。一旦发生“一期施工单位阻挠施工”,二期施工单位可以采取“报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期施工单位的行为不是不可抗力,其行为完全可以阻止或避免。
观点三:现场情况如果是一、二期施工作业地点不在一起,而合同又约定二期施工单位管理现场的义务,那么其有未尽义务之处。如果二期现场与一期现场共用进出道路,一期施工单位并未撤出施工现场,这时业主也必须通知一期施工单位。业主应在二期施工单位未进场之前解除一期施工单位的合同,并清理移交场地道路给二期施工单位。即使未解除一期施工单位的合同前,一、二期工地就已在施工,那么在损害发生之时业主就应该立即出面解决此事,引起的索赔也应由其负责。在民法上这属于第三方侵权的问题,应该按合同过错方,对被侵权方的补偿完毕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所以业主对项目管理和控制的问题应予补偿。
本工程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期施工单位与业主合同;二期施工单位与业主合同。
事实上,误工事件是其他事件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而这个事件的引起是业主与一期施工单位结算不清引起,与二期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无关。第一个合同是业主与一期施工单位协商的关系,不管协商情况是否达成一致,都是业主与一期施工单位之间的结果,应看作业主可控制的范围,不应该也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如果二期施工单位与业主签定的合同约定了现场协调及管理的义务,那么二期施工单位就阻工事件应该有控制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业主对二期施工单位的这项权利必须告示通知其他有关单位,得到他们的认可。此项索赔完全是因业主合同控制及管理水平所引起,二期施工单位应有索赔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