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友: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清单暂定金额项目内容(电源引接工程){合同中业主:此项目可以与承包方签定施工协议,也可以分包给别的承包人}。措施项目清单:施工临时用电。在投标时我们为了中标,所以把电源接引工程的技术措施也写入临时供电。措施中,但在措施项目计费时没有计入电源引接工程费用。电源引接施工完成后,我方提出此项费用,要求其动用暂定金额,但业主认为此项目没有承诺给承包人去做,自己可以单独分包给别的承包方!且言明,此暂定金额可以不用在此投标工程项目中,因此不予结算。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业主必须把施工用电,接到施工现场,其费用由业主承担。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电源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向当地部门审请,且业主规定电源引接地点需在施工场地界线1000M以内,因此我方认为:此项目本该业主完成,且承担相应费用,并且认为业主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我方对电源引接工程施工,理应动用暂定金额,给予结算!请大师给出更多成立理由!
嘉宾:首先,暂定金额的合同规定是雇主有权发包给你,也发包给别人。FIDIC的规定是暂定金额是雇主费用,必须有工程师的指令,注意,不是被动同意,而是主动指示,才能够被明确为属于合同价格的费用。显然,你这个合同的规定,部分地来自FIDIC,但有一个重要区别,它只是规定雇主有权发包给你或者不给你,但并没有明确这个费用是不属于合同价格的。我认为,这个是一个重大的可利用的漏洞。
合同专用条款的“电源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向当地部门审请,且业主规定电源引接地点需在施工场地界线1000M以内”的说法,明确了此项工程是你的合同义务,但这个规定是适用于临电,还是永久用电(暂定金额的电源线引入,应该指永电吧?)并没有明确。所以这个事情你要先弄弄清楚。如果是临电,那你应该可以拆了相关设备带了走的,因为临电设施是承包商设备,这个应该没问题的。不可能工程做完了,施工用电缆还留给雇主。如果是永电,那没有什么说的,这个肯定是你的,费用应该结算。
你方直接要求动用暂定金额,应该是犯了一个错误。你不应该提动用。而应该提这个事情已经是发生的问题。
由于电源引接工程是在很早的早期实施的。而且无论是事实,还是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如果就是指此项工程的话),都可以明确说明,此项工程已经由你们实施。这个就如无合同劳动关系一样,或者事实婚姻一样。不可能儿子都生了,夫妻事实还是假的。所以你应该提雇主在如此之长的时间内,“默认”这个事实的存在,那就是默认合同已经交付给你们了。所以这个不是暂定金额了,已经是事实金额了。
如果雇主不给这块费用,不予结算。你应该是可以把此项工程按临电来处理的吧?那就按承包商设施,拆了走,虽然拆这点东西你可能没什么赚头,可雇主更没赚头,你拆了他还得完全重补,而且用电是你向供电部门申请的,那你也可以退出申请。退出申请重新申请,可是需要不少时间的,雇主未必能够承受得了这么多时间。所以你要真拆了,雇主未必会同意的。这个时候,你倒反过来说这个不是暂定金额,你说我完成这个工程采用了多少多少措施,花了多少多少钱,要雇主按实补偿了。
2、网友: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有哪些公正性?请郝工详解。
嘉宾:公正这个词我觉得满难定义清的。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所以我觉得用公正性来评判一个商业合同,我觉得是不合适的。
如果要说FIDIC合同有什么好处,我觉得它比较完美地反映出了工程承包这种商业行为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正是它的优势。建设部推荐合同在商业行为的定义上是很差的。新版标准文件中的合同,对商业行为的定义就好得多了,但仍有一些问题。这是国内条件下合同的不足
3、网友:工程量清单漏项,如何处理?是由承包方提出相应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还是由工程师出相应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嘉宾:清单漏项的处理,按合同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通常业主会以招标主导地位,以定价充分性要求投标报价对于工程漏项是充分的。这个处理原则及方法,在我的第二本《工程计量规则精析及应用原理》中有论述。
4、网友:FIDIC条款在中国的应用范围问题。为什么我发现很多行业如房地产业就极少用FIDIC条款呢?倒是世行项目用这东西!
嘉宾:很简单,与我们国家的工程惯例有关。大家都习惯于这样操作,所以象FIDIC这样的外来物品,就会显得比较不受欢迎。这些年房产业很发达,管理水平差一点一样保证赚钱。一旦这个行业竞争充分性增大,利润率降低到合理水平,开发风险大幅增加时,开发商就会非常关注成本问题,这个时候,FIDIC这套东西,就会显出它的生命力来。
有需求才有市场。国内房产开发现在正是红火的时候,但市场不可能永远是这样的。也许不远的将来,人人都需要去面对成本的巨大压力。现在很多城市的楼盘价已经高得离谱了。所以这个问题可能在未来几年内,就会非常之尖锐。到那个时候,恐怕就不是“极少应用”,而是人人追之得之而后快。当然,这是个人见解。
5、网友:国内现在招投标真的都不多,FIDIC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能落实吗?合同太厚,在国内未必是好事吧?
嘉宾:这个问题实际是在问,小偷那么多,警察行业还有用吗?实际上正是因为小偷太多,警察力量才应该大力加强。任何一个社会管理,都会采取这样一个对应性策施。不会任由小偷永远这样为所欲为下去的。2007版标准文件,清单规范等,一部部更严密更合理的工程管理指导性文件的推行,就是明证。
6、网友:工程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什么?如何解决纠纷?工程造价因涉及到钱的问题,现在好象纠纷很多,如何避免,如何化解?如何分析?如何解决?郝工有没有经验性的规律给大家说说?
答:工程承包交易行为中,业主是付钱实现自己的项目使用价值,而承包商在实现即定项目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保证利润。有这样简单的商业原理在这里,为了钱产生一些稀奇古怪的争议。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说处理原则,我觉得商业原则,包括商业论理原理,是必须应该去正视的。
至于实际操作中如何尽量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如何分析,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工程纠纷产生原因很复杂,有可能是合同内的,有可能是合同之间的,有可能是不可抗力的,有可能是第三方原因的。所以具体问题还是得具体对待。必须从合同架构分解开始,处理好合同边界,然后再到单个合同文本严密性,到清单或报价文件费用构成及设定严密性,及工程现场管理严密性,到最终结算审核的严肃性,等完整造价管理的层面上去完善与严整工作,才有可以达成老兄所说的“尽量避免工程造价纠纷”
7、网友:您对目前国内的这套清单计价体系如何评价?您认为国内的这套清单计价体系,与FIDIC的清单体系有保差异?
嘉宾:FIDIC出版物通常都只是一个合同,工程计量规则需要另行匹配。香港多用SMM。我马上要出的一本《工程计量规则精析及应用技巧》,就是参照SMM7,对国标清单规范进行了拓展。关于我对国标清单的评价,你可以在我这篇文中看到。
8、网友:您觉得目前在国内推行FIDIC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其实国内学习FIDIC已经有不少年头了,可是除了一些大的工程和贷款项目,很少工程直接应用FIDIC条款的。您觉得目前国内应用FIDIC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建筑领域的不规范、参与各方的自身条件、实际应用时业主的强使地位?
嘉宾:这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与环境,与法律规定,与工程惯例等,都有关系。因为合同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东西,它是项目开发过程中业主对于合同标的物所有意愿的体现。国内由于工程惯例不同,政府在监管上也有一些与FIDIC冲突的地方,所以对FIDIC推行不会那么快。但这个事儿说快快,说慢慢。这次2007版《标准文件》的推出,就会极大地改变目前国内由建设部推荐范本合同形成的工程惯例,将会全面更新合约造价工程师的操作理念。
所以我觉得现在不是谈FIDIC应该如何推广的问题,而是应该如何适应行业新发展。FIDIC是比2007版标准文件更完整的东西,如果懂得FIDIC的应用,那国内新的标准版本合同的操作,就要容易的多。我能指出新版《标准文件》的重大问题,是因为一些合同原则在FIDIC中已经是非常成熟,而《标准文件》,反倒采用了一些不现实的操作手法,所以一眼就可以看出问题巨大。
9、网友:一些工程的合同很简单,发生纠纷怎么办? 我经历的一些合同,内容很简单,只两三页纸,没有用国内的示范文本,也没用FIDIC等文本,当发生造价纠纷时,怎么处理?因为很多计价事项在合同没有说明,这时怎么办?按定额站的文件与定额进行处理,对吗?现在好象都是这样做的。定额站的东西成为了一个公正的标准。郝工怎么看?
嘉宾:我们国家的定额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计价体系。定额站的一套解释,是这个计价体系的法定组成部分。所以合同虽然没有援引这些规定,但它是计价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援引定额站标准,不是为了公正,而是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应该是合同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10、网友:国内工程应用FIDIC合同是不是没有市场呀?外地的情况我不知道,但在我们这,都是用的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没有人用FIDIC。在国内应用FIDIC行吗?在国内除了高速公路(一般还是国际贷款)的项目用的FIDIC,国内很多项目,很少用的,可能与中国的国情不符吧。特别是在市政、园林等这些清单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领域,可能都是参考而不是应用。
嘉宾:合同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体系,仅从表面文件构成上看,就必须是工料规范、工程清单、计量规则、合同条款等综合匹配的一个综合体。国内现在似乎显得不大能接受FIDIC,根本原因是国内工程对工程商业操作还比较局限,理论的认识上也有差距。不过,国家一直在推行工程市场化的建设,工程量清单规范的推行就是明证,最近又出了一个2007版的《标准文件》,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巨大的调整。这个文件是9部委共同推出,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所以不是FIDIC国内有没有市场的问题,而是要不要跟进历史发展,与时俱进的问题。
11、网友:今天南方一些地区遇到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天气.我想象得到一些施工单位也会因此受到损失,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担?施工单位能否签证?援引什么条款签证?
嘉宾:一般都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同时要看保险条款。按FIDIC合同,保险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是相互关联的。通常保险条款生效后,不可抗力条款就不能使用。这个合同条款相互关系,你可以看我的《FIDIC施工合同应用技巧》的相关章节。
我对FIDIC合同的感觉,象这次南方的灾害天气,应该是保险条款生效的可能最大。FIDIC是强制保险的。如果没能保险,所有损失由承包商负责。工程师可以随时对承包商没能保险而进行替代保险,并从承包商任何应得款项中扣回。
国内工程现在也基本是强制保险,所以这样的灾害天气,应该找保险公司,比较合理。
12、网友:我是建设单位的造价人员,请问郝工,在签订合同时,做为业主方的管理人员,如何进行合同策划?就是说一个建设项目,一般不可能是一个合同就能完成所有的工作,往往是要与许多家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中介单位等签订合同。如何考虑这些合同的关联关系,如何策划?请郝工点招。
嘉宾:这个问题就是合同架构问题了,是我第五本书《合同矩阵原理》主要要论述的问题。
一般开发商的合约管理都会在前期制定一个“合约框架表”,只有很小的一张或几张纸头,规定主要项目实施合同的关系,其中主要构成是顾问、承包商及供应商。包括各种政府垄断性行业的合同。一般政府收费就不列入这个合同框架了。国内很多开发商这一点还做得不到位,我已经见到太多起临到招投标了,临时随意性划分合同框架的情况,这个管理,实在说是差太远了
“合约框架表”这个东西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却蕴涵着工程合约管理最为深刻的内容。合理的合约框架,不但可以良好的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而且可以以有意识的合约划分,来保证特定工程项目的实现。比如,桩基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相互关系。如果为了工程管理的方便,工程对工期不是太敏感,就可以把桩基划进总包合同。如果项目开发对工程工期很敏感,就可以在工程图纸设计的前期要求设计院先提供桩基图,将桩基划出总包合同,而让两者保持某种关联关系。
合理合同架构设立,与项目开发成本也直接相关。因为项目开发总成本是这些合同价格的集成。如果两个合同之间没有处理好,发生了附加的费用,有可能相关合同价格都没变,但业主为保证两个合同的实现,必须做附加工作,项目开发成本就自然提高了,
关联合同的划分原则,主要是架构清楚,边界清晰。不要留下合同空白,及各合同之间留下相互矛盾的地方。显然,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整合同架框,需要在公司层面上进行一个严密而充分的论证过程。在一些高端的开发商,会将这种论证成果以项目特性标准化。这样就可以减少非常多的重复论证工作。
13、网友:什么是技术红皮书,和技术白皮书?好象还有其他颜色的皮,这些都是什么意思?
嘉宾: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这个就是通常国内所说的“监理合同”,但FIDIC这个合同在国内用得比较少。国内以FIDIC标准来请顾问工程师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这个就是常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也就是我们工程施工中常用的工程承包合同。这个合同对国内影响满大的,2007版《标准文件》中的合同范本,有着非常深的受这个合同的影响的印记,可惜,07版标准文件的这个合同有着很重大的问题,我已经写过相关的分析文件。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 ,这个主要是采购类合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分包合同条件在国内说得比较少,但实际上这个分包条件对国内工程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毕竟我们借鉴了那么多红皮书的精神,与总包联系最为紧密的分包条件,也应该同时借鉴与引进才对。可惜,这一点上,国内做得非常不到位。
FIDIC-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这个可看做红皮书的简版合同。
14、网友:fidic条件中对保留金的扣留和归还时间有何规定
嘉宾:FIDIC合同条件下的保留支付惯例与国内有相当的不同。国内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按保修期到期后一次付清,最多保修期很长的项目比如防水给予中间的一次或者二次的保修金比例支付。FIDIC合同规定接收证书颁发后就要支付首笔40%保留金。接收证书颁发时工程竣工时间并不长,这个时候就支付保留金正体现了“保留金”的担保性质。也即:工程接收可以正常使用了,则保留金的担保项目就相应地要减少。
由于FIDIC合同规定接收证书颁发后就要支付部分保留金,所以FIDIC合同条件下保留金比例就相应地大。一般在5%~10%,比国内惯常的3%质量保证金要大一些。按接收证书颁发即支付首笔40%保留金算,FIDIC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应该是2%~4%。考虑接收证书与竣工之间的时间差距,这实际与我们国家3%的惯例很接近了。
对于“part”及“section”工程,既然先交付,接收证书、缺陷通知期程序相应提前,那相应部分的保留金支付也需要提前。考虑到“part”及“section”工程与相邻工程之间的衔接关系,它们的保留金比例虽然按“part”及“section”工程价值与总工程价值的比率来估价,但支付最多到80%。截留的20%,就是为担保“part”及“section”工程与相邻工程的联接。
计算比例不考虑调整的原因,主要是计算这个比例只是为了付款方便,如果把调整也考虑进去,对计算比例值的最终影响很小,对实际付款额影响不大,徒增麻烦
15、网友:作为施工单位,在招完标签合同时,如何签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一般签合同时,施工单位好象处于弱势呀,没有话语权.
嘉宾:招完标再签合同,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工程合约基准,也是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需要完成要约与承诺过程的重要的部分。实际上,国内常规理念上把合同与清单、预算书、投标书等文件分开来对待,这个本身就是严重的错误。合同本身就应该是招标文件中各种规范、报价书、合同条件等综合要求的完整体现。所以在正式的招投标过程中,除了投标须知之外,其他文件都基本构成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
这个问题的解释在国内是比较混乱的。我在自己的第三本《工程招投标精析及应用技巧》中,专门地就这个问题有论述。
16、网友:作为业主方,在签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要点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嘉宾:招投标交易行为,业主这一方享有天然的主导权。由于清单自定义规则使用的必然性及灵活性,及招标澄清的自由度,以及FIDIC合同给予业主几乎无限的合同变更权利,保证业主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这个说法,基本不能成立。这就好比是皇帝的女儿扔绣球一样,如果你没有事前把所有来接绣球的人都了解透,没有安排好把绣球扔给那个选定的人的环环节节。结果最后扔错了人,那这个谁都不怪,只能怪自己。
17、网友:老总和施工单位关系好,这时,我做为甲方代表如何同施工单位签合同.
嘉宾:严格说这个不是合同问题,而只是作为特定的下属,如何完成本职工作的问题。不过,即然有人提出了,也简单谈点个人看法,供参考吧。
你的老总如果是私营老板,那没得说,肯定做好本职工作,至于最后老板要放多少,老板说了算。你这块是一点儿都没有。
如果你的老总是独立经理人,上对国资或董事负责,这个问题就比较大了。人事上的这种平衡历来是比较烦的。我个人倾向于如果老总有明确指令,则在原则之下,能放就放;如果老总没指令,那就该是什么就是什么。如果老总指令难以实现,那就合同签批单上写明原因,让合同去流转好了。大家都签了字,出了问题,也不归你一个人负责。
18、网友:FIDIC文本约定,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分包。除此以外,在中国还有那些分包,即便适用FIDIC文本,同样导致分包无效?
嘉宾:不知所指即便适用FIDIC文本,会导致分包无效是什么概念?FIDIC合同的应用,要求不象国内合同,一本“建设部推荐范本”包打天下。FIDIC合同的使用,发包人都应该按工程的特性,对合同专用条款做出相对于工程个性化的修改。这其中分包资质问题、分包地区准入审批等,都应该被考虑到。所以我个人认为,所谓在FIDIC文本下,导致分包无效这个说法不能成立。除非你是无视国家规定,而象建设部推荐合同包打天下一样,死搬FIDIC通用条款,来完成特定的分包工程。
国内还有另一种情况,是招投标办有“不得解体分包”的规定,所以有时会有一种FIDIC认为正常的分包,在国内就会被定性为“解体分包”而不被承认。比如桩基,有时政府监管部门就会要求不得从总承包合同中独立分包。个人认为国家对工程的这种硬性规定没什么道理,也没什么好处。桩基本来就是在施工总承包之前确定的,硬要把桩基施工放入总承包,往往意味着项目施工就得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让施工图出齐,招定总承包之后,再桩基施工。这显然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但是就是这种情况,同样也应该在总分包合同中定义好。而不能以FIDIC的便利,就无视政府的这种硬性要求。符合当地法令,也是FIDIC的硬性条款之一。
19、网友:境外承包商未取得中国从业资质承包工程,其签订的FIDIC合同是否有效?未为么?
嘉宾:这个问题同样不是合同问题了。应该属于国家对外资企业准入规定的范畴。一般来说,国家对这种企业的准入,与项目投资主体,与当地特殊法令等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以地区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