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补充通知
粤价协[2009]0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协会发布了《关于举办2009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粤价协[2008]004号)和《关于2009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的通知》(粤价协[2008]007号),全省各地市正在按部署组织举办造价员继续教育。据反映,目前仍有部分造价员没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我协会根据情况作出如下补充通知:
1、根据《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规定:“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解释,“每三年”是指从获得造价员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
2、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
3、我协会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将视为“验证不合格”。
请有关单位通知本单位造价员按规定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学习。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