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也是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种具有较高市场效率的交易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它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发育相对完善的标志。只有在市场条件相对完善的环境里,它才能最充分地发挥其制度性的优势。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步骤显然滞后于市场发展,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业主行为不够规范。
招投标价格逐年偏低。业主往往把最低价中标当成无限压价的好机遇,殊不知招标时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只是“概念”产品,工程实物要通过成千上万种原材料、部件,经过科学管理、施工、安装而成,其成本价格也是客观的。
2.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
施工企业责任意识不强,成本意识薄弱。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所需的大量信息不能有效流转,导致技术与经济脱节,整个成本管理缺乏系统观念。
3.部分企业合同意识差。
由于社会上存在相当一批合同意识差、企业社会信誉意识差的企业,它们有目的地通过低价中标,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或通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以获取非法利润,或通过停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等两败俱伤的手段,要挟业主予以补偿,甚至用高估冒算等办法弥补报价的不足,从而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
4.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对于明显违法且有害于整个社会的低于成本竞标,建筑市场法规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和管制的盲区,以及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等原因而导致的业主违约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然后通过索赔等方式取得投标时无法取得的利润,挽回其经济损失,甚至有的企业采取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等严重损害工程质量和民工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