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执业 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分 | 60分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
综合知识与技能 | 药学 | |||
中药学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2年1月1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