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6部门部署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

来源:来源于网络发布时间:2009-09-17
 公安部日前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6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非法运输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货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控制。
  通知明确,国庆期间将对向北京运输物品的部分物流、寄递渠道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9月15日至10月8日,凡通过邮寄、小件快运、包裹托运、客运随身携带等方式向北京运输的物品,要认真核查登记物品名称及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物流运输企业、货物运输站(场)、客运站和国际货代企业对向北京运输的物品,要一律开包、开箱检查,严格查验、登记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通知要求,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和国际货代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必须查验有关手续;对可疑物品,必要时进行开包、开箱检查,严防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严禁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和客运站接收、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邮政企业和各类快递企业在客户交寄物品时,要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机电装置、粉末、不明金属、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原则上不予收寄。
  通知规定,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收运、收寄物品时,要认真查验、登记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接收,但应做重点查验。
  通知强调,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客运站、国际货代企业和邮政企业、各类快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员工。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收货检查、验视制度,接收、投递、承运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利用物流、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违法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依法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物流、寄递渠道的违法犯罪线索,配合支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