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湖北考区)
考试简章
第一章 考试性质、对象和条件
1、 考试目的
通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严把教师入口关,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2、 考试类别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3、 考试性质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4、 考试对象
省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含)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 报考条件
具备《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教师【2011】18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6、 考试方法
试点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采取计算机化考试。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所有科目均采取纸笔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