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人社工作的不断推进是同步的
记者: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 “快车道”,请问,人社法律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如何?作用何在?
赵湘平:我国涉及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近几年来, 《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加之以前的 《劳动法》,标志着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干和框架体系已经完全确立。法律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不断推进是同步的。
“十一五”期间颁布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指导就业工作的基本大法,标志着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划用工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用工转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找工作不再找市长而是找市场”。当然,中国就业完全靠找市场不行,必须要 “市场调节就业、职工自主择业、政府扶持就业”相结合。
去年出台的 《社会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从 “单位保障”到 “社会保障”的转变。近年来,我国不仅保证了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而且还连续七次大幅增加养老金。参保人群由主要针对城镇职工扩大为面向城乡居民。这些进步都是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处理各种劳资关系的法律依据,就业形式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已经上升到了一个法律的层面和高度,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所以,以这三部法律为核心,加上以前的 《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确定,这对于推进人社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法律保障和指导作用。下一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人社法律体系,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和单项法规,使法律层次更加丰富。
人社法律体系涉及面比其他法律都要宽广记者:以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曾经出现过 “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近年来,法律体系建设从注重经济立法转向了注重社会立法、民生立法,请问这说明了什么?
赵湘平:从注重经济立法到注重民生立法的转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标志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变。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实力不够、经济基础薄弱,所以我们首先要以 “经济建设为重心”。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与人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的转变,推进了国家注重社会立法。
作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人社法律体系,它的涉及面比任何其他法律的涉及面都宽广,因为它涉及到所有人,而且还涉及到一个人从生到死的一生。这几部人社法律在立法过程中都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当了两届全国人大代表,一直都为人社领域的法律出台不断地呼吁,一系列法律的陆续出台让我们也感到十分欢欣鼓舞。
记者:在立法的过程中,您认为人社法律体系是否实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
赵湘平:涉及人社领域的所有法律都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比如, 《社会保险法》是工业化、城镇化的产物,在这部法律的第一、二次审议的时候,法律的覆盖范围并没有涉及农村居民,还是以城镇居民为主。作为一个有几亿农民的泱泱大国,一部法律没有涉及农民是残缺的。在 “十一五”的后几年,社会各界也纷纷建议,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新农合、新农保的实践效果很好,社会反响很好,最后,法律又加进了农村社保的内容。《社会保险法》的层次一下就提高了。
《劳动合同法》在金融危机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几部人社法律颁布实施的效果如何呢?有的观点认为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了 “软着陆”,还有的观点认为 《就业促进法》没有完全遏制就业歧视问题,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赵湘平: 《劳动合同法》是以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础的,它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对于这部法律的不同声音越发地少了。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时期,《劳动合同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金融危机时期,企业和职工实现了 “两协商”,他们抱团取暖、抱团过冬,这些举措不仅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企业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技术水平的提升,不能再以低端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在市场立足了。实践证明, 《劳动合同法》完全符合中国现阶段的需要,并且极大地改善了劳资关系。越是发展好的企业,其实劳资关系越是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对于一定群体的 “就业歧视”是基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用工形势。 《就业促进法》就是要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现在明显的变化是,在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的所有企业,都不会把具有歧视意义的招聘条件明目张胆地写在招聘启事上了。此外,《就业促进法》也有效保证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虽然法律是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仍然会有一些就业歧视现象出现,比如说 《刑法》规定杀人是死罪,也有人敢以身试法。
人社领域法律执行的关键在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记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现在我们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请问下一步该如何加强人社领域法律的贯彻实施?
赵湘平:有法可依以后,我们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人社法律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下一步我们要不断建设人社服务平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充实劳动保障监察的力量。近年来,我们的业务量激增,但是人员、编制、经费都极为短缺,时常有 “小马拉大车”的压力。我认为,今后国家应该根据服务人群、工作量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经费以及配套设施。因为,人社领域法律执行的关键在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