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
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1.家具
家具是指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但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应视为第94章的货品。
2.带软垫坐具(子目9401.6100、9401.7100)
带软垫坐具是指填有一层柔软材料,例如絮胎、动物毛发、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的坐具。用织物、皮革、塑料布等直接包面,中间没有填料或弹簧的坐具,不能视为带软垫坐具。
3.活动房屋(品目94.06)
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等。
第二、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玩偶(品目95.03)
指各种用途的玩偶,如儿童娱乐用玩偶、装饰用玩偶、普通木偶戏用及提线木偶戏用玩偶或滑稽玩偶。
第三、杂项制品
1.“已加工”(品目96.01)
加工方式主要包括:雕刻、切割加工或模塑加工(大部分材料)。
超过第5章简单整理(洗涤、刮擦;简单锯切、切割或粗刨以除去无用部分或,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的下列方法视为“已加工”:
(1)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
(2)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
(3)模制(用玳瑁壳鳞片、及动物质雕刻材料粉末、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为原料)。
2.动物质雕刻材料(品目96.01)
动物质雕刻材料是指兽牙(象牙、河马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等)、骨、角和鹿角、珍珠母、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玳瑁壳等。
3.玳瑁壳
玳瑁是一种爬行动物,其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极好,可塑性极强,冷却后变硬定形。
4.已加工(品目96.02)
加工程度要求基本与动物质雕刻材料相同,但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成型后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不视为已加工。
5.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品目96.02)
这是指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如象牙果、椰枣核、椰子壳、美人蕉的种子);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等材料。
6.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化学纤维等材料,它们无需分开只需经过简单加工(如只需将末端稍加剪修)即可安装在帚、刷上
第四、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1.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品目97.02)
这是指以艺术家完全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制出来的原本,除受不能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的限制以外,艺术家可以使用任何方法(如转印技术、线雕、铜雕、凹版针雕)和材料制作。
2.雕塑品原件(品目97.03)
这是指古代或现代的雕刻品及塑造品原件,可以用任何材料(如石、木、兽牙、金属、蜡)制成圆雕、浮雕或凹雕等。同样的雕塑品可用大理石、木料等复制出两个或三个“复制品”。构成艺术品原件的,除最初的模型外,也包括“黏土模型”、 “石膏模型”以及“复制品”,无论是否由同一个艺术家制作。但成批生产的复制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制造的也不能视为雕塑品原件。
3.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品目97.04)
这是指盖有免费邮戳的信封、封缄信片、明信片、邮寄报纸的包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