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报关员管理概述
(一)报关员注册登记
1.海关对报关员实行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制度
2.申请报关员注册许可应当具备条件(暂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品行良好;
·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许可的,应当经过报关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报关业务实习或者海关组织的上岗培训,成绩合格的;
·与所在报关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
·申请注册许可的其他条件。
3..报关员注册登记许可时效
·报关员注册许可有效期为两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员未办理注册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许可延续的,自丧失许可之日起,其注册许可自动终止。
(二)报关员的权利
1. 以所属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相关情况;
3.有权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理要求;
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
5.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报关员的义务
1. 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及相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5.应当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培训;
6.执业时持报关员证和报关员IC卡办理报关业务;
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件等相关文件;
8.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报关员的执业禁止:
1.欺骗、胁迫所在单位或委托人,或者与报关单位串通欺骗、胁迫收费;
2.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3.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的;
5.诋毁其他报关员或报关企业声誉,争揽业务;
6.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
7.采用给予委托人或者介绍人提取“报关介绍费”、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
8.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