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三 :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
1、原文:
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解析
规则三(一)讲的是具体列名原则。指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税目中都涉及到的情况下,应该比较一下哪一个税目的描述更加详细、具体,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即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
例: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 涉及到两个税目:8708 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5703簇绒地毯 应用具体列名的原则,簇绒地毯更加具体所以归入 5703
(二)
1、原文: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 解析: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的基本特征归类。在按照比例混合的物品中,成分比例越大的商品,越能够体现货物的基本特征,即“从大归类”原则。
例1:
含40%猪肉,55%牛肉块,5%其他配料的肉罐头。
该货物应该按照牛肉罐头归类,归入品目16025010.
例2:放在皮盒里准备出售,含有电动理发梳子、剪子、毛巾的成套理发用具。
查阅类、章注无此成套货品的具体列名 按照规则三(二)其中最体现主要特征货品是电动理发梳子所以归入851020.
3、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应该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A、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
B、是指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C、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例如:包装在一起的女士羊毛裤和男式棉袜。就不能够按照成套货品归类,应该分开归类。
(三)
1、原文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2、解释
规则三(三)描述的是“从后归类”的原则,它只适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三(二)归类的货品。
注意:此规定不能在类注、章注有例外规定时使用,注释中的例外规定在操作时总是优先于总规则的。
例如,橡胶底的旅游鞋,鞋面一半是皮革,一半是涤纶,就难以确定其主要特征。似乎可以归入6403,又可以归入6404,根据从后归类的原则,确定归入6404:即用橡胶为底,用纺织材料制鞋面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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