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基本知识介绍(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开放式基金的当事人及其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
  1、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均对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权利一般包括取得基金收益、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或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义务包括遵守基金契约(契约型基金)或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支付基金认购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基金终止有限责任等。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
基金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均对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其从业人员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如,美国对于投资顾问公司实行注册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和业务范围,公司在获得注册批准后定期接受资格审核,以合伙形式注册的公司,如,核心人员变化须重新注册登记。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之前,基金管理公司资本金额、信誉状况及其主要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都必须首先得到监管机构认可。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这是基金托管人最重要的职责;(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美国对于基金托管业务实行注册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甚至私人机构均可申请充当基金托管人,但要定期接受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重新注册登记。法律对托管人的资金规模和营运时间等没有要求,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主要由市场竞争机制决定。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4、基金销售机构。
  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可由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的销售机构专门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
  5、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负责投资者帐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以及红利发放等具体投资者服务内容。注册登记机构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担任。
  6、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法律服务。如为注册会计师基金年报提供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