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三)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三、基金运作
  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环节
  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环节主要包括:基金的发起和设立、市场营销、基金的申购或赎回、 基金交易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收益、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
  开放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基金,应报送基金契约、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募集方案、发行方案,技术保障准备情况、危机处理计划、代销机构说明、注册登记机构说明、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说明等申报材料。开放式基金的设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上述第3、4、5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2) 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3) 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动作方式;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开放式基金设立的程序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设立经过基金申报、证监会审核、专家评议、批准通过四个步骤。
  1.基金申报。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报告: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2)基金契约: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3)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4)招募说明书:应当清晰地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方便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5)代销协议: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开放式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单独列明。
  (7)发行方案应当包括:
  ①基金产品方案准备情况说明;
  ②开放式基金技术保障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③开放式基金危机处理计划准备情况说明;
  ④募集方案及发行公告;
  ⑤与管理新基金有关的投资、交易及清算技术准备情况;
   ⑥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⑦拟发行基金与公司目前所管理基金在品种设计上的特点比较分析;
  (8)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
  (9)代销机构情况说明;
   ①代销机构资格条件说明;
  ②代理销售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③内部监察和控制制度;
  (10)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情况说明;
  (11)法律意见书: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资格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12)附加参考材料: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说明:关于公司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的情况说明:至本公司申请前,最近其他公司发行的同类基金发行典型方案的分析报告,分析的案例不少于三个,内容至少包括对案例涉及的基金契约要点、招募说明书要点和基金发行活动组织方案的比较,以及基金类型与风格的比较等。
  2.证监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并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拟任基金经理最近一年内执业操守情况进行检查。
  3.专家评议
  中国证监会在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过程中,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评议制度,有关咨询意见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和中国证监拿参考。咨询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从熟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境内外专家中临时聘请。咨询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惯例,审阅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并重点就基金治理结构、相关当事人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基金品种设计方案、有关基金发行工作的组织方案等内容提出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会议在业务部门审核工作结束后召开。
  4.批准通过
  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相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的,在暂停审核的情形消除后,中国证监会作出恢复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将相关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