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第五节、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单位或份额的持有者。作为基金的受益人,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资产的对应权益。一般来说,基金的资产由基金的托管人保管,基金的权益属于基金的持有人,持有人还要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

  一般来说,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有:基金收益权、转让权或处分权。基金收益权,即以持有的基金份额,承担基金投资的亏损和收益;转让权或处分权,即封闭式基金通过证券市场的自由转让的权利,开放式基金持有人赎回的权利等。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等。

  与此同时,基金持有人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