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第二节基金当事人构成及相关关系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基金当事人构成

  在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交易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中,封闭式基金的当事入主要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放式基金也包括了上述主要当事人。同时,因其不存在二级交易市场,要通过多条渠道认购、申购和赎回。所以,一般类型的开放式基金不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当事人中没有交易所,但增加了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信托关系而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业经营者。

  2.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保管,尤其是公开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较分散,以其单个力量无法有效保护资产的安全,通过基金托管人的介入,有利于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反映在不同的基金类型上:封闭式基金由发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设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托托管人。

  3.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主要因各国法律、法规和基金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国外,有的基金由托管人担任受托人角色,托管人与管理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担任受托人的角色,管理人与托管人形成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在我国,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平行受托关系。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分别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托管的职责。

  在业务运作关系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是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互相监督的关系。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但不实际持有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清算交割,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有权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保证基金财产的支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