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第七节——第九节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第七节、封闭式基金的承销和代销、交易的业务规则
   封闭式基金发行和交易中,涉及到基金承销和代理销售机构、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上述机构主要受基金发起人的委托,分别从事相关业务,是一种委托关系。

 第八节、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职责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试点办法》规定了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或业务范围: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账户;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登记注册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据此理解,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交易所或其他机构等,在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后,可以建立登记注册机构或办理相应的业务。目前,主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都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

 第九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

  除基金承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外,基金服务机构还有为基金投资提侈咨询服务的基金投资咨询公司;为基金出具会计、审计和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勇所、审计师事务所和基金验资机构;为基金出具律师意见的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该类机构,也是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而从事相关业务的,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