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第四节、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与职责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基金资产保管等职责的专业机构。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挤占、挪用等,证券投资基金一般都要由专门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保管基金资产。

  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在任何时候股东权益不得少于50万美元;至少每年公布一次财务报表;经联邦或州监管部门的特许并受到监管当局的检查。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规定,基金的托管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而获发牌的银行;(2)附属于上述银行的信托公司;(3)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4)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而获得证监会接纳为从事银行业务的机构或信托公司。基金托管人的帐目必须经独立核数,其实收资本及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1000万港币或等值外币。

  在台湾地区,则基金托管人必须由银行担任,同时为了保证基金托管人相对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除非经“证管会”核准,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1)投资于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2)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的董事或监察人;(3)本基金的管理人持有该银行10%以上股份;(4)本基金的管理人或其代表人担任该银行的董事或监察人。

  我国《暂行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同样,基金托管人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不能按契约或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托管人可以被更换。对此,我国有明确的规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或惯例,托管人承担的职责主要有:(1)资产保管;(2)执行基金的投资指令,并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3)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在我国,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动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等。

  2.基金托管人的行为约束。
  为了保护基金其他当事人尤其是基金持有人的权益,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也要受到严格的约束。在我国,主要禁止基金托管人的以下行为:从事基金投资;挪用基金资产;在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前,向他人泄露基金有关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