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封闭式基金的设立、发行和交易一节、封闭式基金设立条件及程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一)封闭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基金,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封闭式基金设立的程序

  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一般要完成以下工作:

  1.确立基金发起人,拟订基金方案。在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成立后一般要成为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往往有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然后,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或法人中寻找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发起人确立后,要签定发起人协议,界定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拟订该基金的总体方案和相关文件。

  2.提交设立基金的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时,基金发起人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设立基金的相关文件。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主要有: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发起人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监管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发起人资格、基金管理人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期间内,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发起人公开发行基金。否则就不予批准。

  基金发起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后,于发行前3天公布招募说明书,并公告具体的发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