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第六节、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及召集方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持有人大会可由管理人主持召开,或应持有1…/3以上已发行基金单位的受益人的要求而召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修改基金契约; (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提前终止基金;(5)与其它基金合并;(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等。

  (二)持有人大会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召开两种方式。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持有人大会议程:①到会人数不少于规定人数;②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若干人(如100人);③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其他。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①召集人按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若干人(如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如 25%);④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