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与申购、赎回第一节、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一)开放式基金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申请设立基金,应报送基金契约、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募集方案、发行方案,技术保障准备情况、危机处理计划、代销机构说明、注册登记机构说明、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作说明等申报材料。开放式基金的设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招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上述第3、4、5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2)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3)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动作方式;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开放式基金设立的程序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设立经过基金申报、证监会审核、专家评议、批准通过四个步骤。

1.基金申报。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报告: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发行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拟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基金管理人签字、盖章。

  (2)基金契约: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充分体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诚意。

  (3)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