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与申购、赎回第三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及发行流程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发行的含义:
   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就是基金的申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利用其自身的直销网点和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向投资人首次销售基金份。

(二)开放式基金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的报刊书刊登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文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或宣传推介会、在销售网点张贴发行告示、海报、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推介基金产品。基金开始发行后,进入设立募集期,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发售基金单位。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1)设立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设立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开放式基金发行的业务操作流程。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认购人填写申购表,销售网点接受申请表并审查认购人相关证件,如合格则接受申购并冻结申购款项,同时网点将信息传至TA,由TA将认购情况分别传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将确认信息传至网点,网点收到后将认购款划至基金认购帐户,如果发行期间,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人,则宣告基金成立,认购款划至托管人帐户,投资人基金入帐,如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