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与申购、赎回第四节、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开放式基金发行方式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指定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行。

(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期限

1.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
(1)发行价格的构成。
  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人购买基金证券的单价。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加一定的认购手续费用构成。其中:单位基金净值,在发行期为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是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由投资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此认购费用如在认购时支付,则称为前端收费;如在赎回时支付,则称为后端收费。后端收费一般随持有期而消减:对某些基金而言,若持有期超出一定期限,后端收费可以免除。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认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2)开放式基金的定价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价格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计价基础。

2.开放式基金发行期限。
  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开放式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