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与申购、赎回第五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在我国,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之后,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之间转换等交易业务。

(一)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1.开放式基金申购的一般规定。

(1)申购的一般规定。
  申购的定义:是指投资人申请购买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基金的申购以书面方式或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申购价格的确定:基金管理人接到投资人的购买申请时,应按当日公布的基金单位净值加一定的申购费用作为申购价格。

  (3)申购的计价方式:申购采用“未知价”法,通常按照“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内扣法,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X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请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2.申购的业务操作流程。

  投资人填写申请表,网点接受申请表和帐户卡,并对其进行审核合格后网点录入信息并冻结申购款,同时将有关信息传至TA,TA向网点下传申购确认信息同时将信息传至管理人,如果申购成功,则将申购款划至基金托管人帐户,同时基金单位入帐投资人领取申购确认凭证。如果申购失败,则申购款解冻,退还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