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放式基金的设立与申购、赎回第九节、开放式基金的终止清算和剩余资产的分配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基金终止
   投资基金的终止是指投资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基金清算
  基金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过程。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