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第一节、托管的概念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是指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一般是由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金融机构担任。我国基金托管人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二)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

  基金托管业务的服务范围包括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

  1.基本服务。是指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必须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保管资产、资金清算等。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离,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办法第19条中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如下: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