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第三节、基金资产账户的种类及开设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资产账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类。

  1.基金银行存款帐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基金名下资金往来的结算帐户。

  2.清算备付金帐户包括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和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上海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上海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深圳清算备付金帐户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在深圳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金清算的帐户。

  3.基金的证券账户包括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交易所证券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包括上海交易所证券账户和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乙类债券托管账户账户,用于登记存管基金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债券。

(二)基金资产帐户的开设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资产账户。基金资产帐户开立前,托管人应刻制基金的印章和准备开户资料。

  1.银行存款帐户。基金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一般需向开户银行提供开户申请书、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预留银行印鉴卡等资料。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章或基金财务专用章。

  2.交易所证券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基金开设清算备付帐户和证券帐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证券监督委员关会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基金托管部章;

  (3)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4)基金托管银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证券投资基金交收协议(一式二份);结算确认书;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一式二份);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法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基金托管部部章和基金章。

  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开立国债托管账户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二份)
(5)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函;
(6)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