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益分配原则
在我国,基金收益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若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一般有现金分红、分配基金单位、分红再投资三种方式:
1.现金分红。这是基金收益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
3.分红再投资。即基金收益分配在保证最低派送现金比例后,剩余部分可由基金持有人自主选择以现金或基金单位的方式派送。
我国在199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1998年又下发通知,增加了“分红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但明确规定“基金采用“分红再投资”的分配方式需经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