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对封闭式基金投资者选择的自由权更大,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更直接等原因,开放式基金自产生以来就受到投资者的广泛欢迎,发展十分迅速。但是,鉴于国内市场的特性,在我们强调其正面效应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它可能产生的负效应。
首先,对开放式基金立法滞后的负面效应将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20世纪30年代中期,美国许多基金失败了。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投资公司的组织、运行主要为他们的关联人谋利,而不是为他们的股东谋利。为了确保投资人利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在1940年通过了《投资公司法》。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关于投资基金的法规、规章存在立法层次不够,效力有限,内容未能充分反映基金业发展的实际要求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第二是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和投资性金融产品所引起的负效应。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回避股市系统性风险的避险品种是股票和债券的期货及期权等衍生工具的交易,这些衍生工具目前在我国尚未开办。因此虽然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可分散非系统性风险,但对于系统性风险却难有好的对策。因此完善证券品种及相应的流通体制,是发展开放式基金的前提条件。
第三,规模性投资引起市场投资理念扭曲而产生的负效应。我国证券市场基金跟着市场热点走的迹象很明显,这样显然有一个弊病:基金由于规模较大,又过度地集中在市场的某一个部分,动作又这么整齐,当它决定采取调整持仓结构,对某一板块的股票进行减仓时,会产生连锁的影响。另外,过度炒作必然造成股价高处不胜寒的高估和“寅吃卯粮”的透支,造成未来大幅回落的风险。由于过度炒作,过分透支上市公司的未来,致使上市公司的成长期被人为地大大缩短,短短几年内股本迅速扩张得臃肿不堪,每股收益被大幅摊薄。
第四,缺乏适宜的基金监管机制而导致的道德风险和投资者风险所产生的负效应。对于我国这样资本市场基础比较薄弱的国家来说,建立一个良好的监管机制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只有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真正建立,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市场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适宜的监管体制必须考虑到有效抑制投资者风险。这里主要是指对基金经理和市场投资人双方的投资风险控制。对基金经理的监管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两方面。我国投资者队伍目前还不很成熟,投资的经验水平尚待提高,中长线的投资理念还未能深入人心,对开放式基金的风险可能会认识不足,有些投资者甚至可能把开放式基金当作又一个市场炒作品种。因此,如果对市场中投资双方的监控缺乏必要的手段,其后果也是难以预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