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证券资格辅导资料-投资基金(11)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1-05
第六节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募集与交易 
  一、LOF募集概述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分场外募集与场内募集两部分。场外募集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募集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二、LOF的场外募集
  LOF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从场外认购LOF,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可通过下列方式开立:
  (1)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注册。
  (3)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申报。
  (4)已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必须按金额进行认购的(以元为单位)。
  三、LOF的场内募集
  LOF场内募集沿用新股网上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五、LOF的上市交易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LOF申报数理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基金至少T+2日到账。
  六、LOF份额的申购、赎回原则
  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七、LOF份额转托管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
  (2)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第七节 开放式基金的登记
  一、开放式基金登记的概念
  二、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登记体系:①基金管理人自建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②委托中国结算公司作为登记结构的“外置”模式;③两者兼有的“混合”模式。
  三、基金登记流程
  四、申购、赎回资金清算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认购)款应于5日内到达基金在银行的存款账户,赎回款于7日内到达投资者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