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证券资格辅导资料-投资基金(13)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9-01-05

第二节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普遍意义。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应符合以下要求:(3点,P76)
  (1)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职责明确,既相互协助、又相互制衡;各自能够按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2)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3)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规定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全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
  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10点,P78)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有变动的内容)
  督察长的提名、聘任、同意、核准;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例题3: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限制是( )。
  A.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B.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C.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或者董事会人数的1/3
  D.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董事会人数的1/3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