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具有普遍意义。基金管理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通常应符合以下要求:(3点,P76)
(1)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职责明确,既相互协助、又相互制衡;各自能够按照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行使职权。
(2)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保证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
(3)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规定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全是有限责任公司,它们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所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
(一)总体要求
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方面的基本原则(10点,P78)
(2)公司独立运作原则
所有与股东签署的技术支持、服务、合作等协议均应上报。
(三)独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督察长制度(有变动的内容)
督察长的提名、聘任、同意、核准;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例题3: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限制是( )。
A.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B.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C.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或者董事会人数的1/3
D. 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董事会人数的1/3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