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比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在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自2004年12月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自2006年2月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