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冲刺笔记(27)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5-24

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一节 基金托管人概述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投资动运作监督、基金资金清算、以及会计复核等方面。

  一、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的当事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四项职责:

  1.资产保管,即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保证基金的全部资产安全完整;

  2.资金清算,即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会计复核,即建立基金账册并进行会计核算,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4.投资运作监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托管业务获取 托管费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托管规模与其托管费收入成正比。

  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基金资产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可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可以促使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运作基金财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所进行的会计复核和净值计算,有利于防范、减少基金会计核算中的差错,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5-1(2010年3月单选题)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 )担任。

  A.证券公司 B.信托投资公司

  C.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D.商业银行

  【参考答案】D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对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托管业务流程

  1.签署基金合同。是基金托管人介入基金托管业务的起始阶段。

  2.基金募集。是基金托管人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备阶段。

  3.基金运作。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驶职责的主要阶段。

  4.基金终止。是基金托管人尽责的善后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