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概念
1.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申购与基金认购没有本质区别。
2.封闭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初期,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行日常申购、赎回期。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四、申购、赎回原则
(一)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格”情况下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卖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的下一个工作日才能获知。
例3-8(2010年3月多选题)开放式基金中,股票、债券型基金的申购原则是( )。
A.金额申购 B.份额申购
C.“已知价”交易 D.“未知价”交易
【参考答案】AD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固定价)
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五、收费模式与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定
(一)收费模式与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
与基金份额的认购类似,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上,也存在前端收费模式与后端收费模式两种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例3-10(2010年3月单选题)基金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
A.50% B.33% C.25% D.10%
【参考答案】C
例3-11(2010年3月判断题)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只能在申购时收取。 ( )
【参考答案】×
(二)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一般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级设置。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实行后端收费的基金,还应扣除后端认购、申购费,才是投资者最终得到的赎回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收费金额-赎回费用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
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较低,通常申购、赎回费率为零。一般地,货币型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不高于2.5‰的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六、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对QDⅡ基金而言,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七、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
一般而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T十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QDⅡ基金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会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