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依据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对象的监督
监督基金的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三)对禁止行为的监督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
(四)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监督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的特点是:
(1)不同基金类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不同。
(2)主要是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交易对手、投资风格等方面的监督。
(3)根据投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增加、完善监督内容。增加了对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权证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监督。
三、监督结果处理方式
(一)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
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如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定期报告
(1)编制持仓统计表。每日对基金的持仓情况编制日报,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运作监控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