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金税收
一、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印花税
从2008年9月19日起,基金卖出股票时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而对买入交易不再征收印花税。
历史上:
从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从2007年5月30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3‰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从2008年4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1‰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的税收
(一)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印花税。
(三)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一)印花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所得税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储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5.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