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程序。
二、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为3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在发售方式上,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网上发售是指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证券营业部,向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发行方式。
网下发售方式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和承销商的指定账户,向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
封闭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封闭式基金的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的三个条件:
(1)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
(1)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账户的开立(比较严格,只能是一个以及一一对应)
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交易。
每个有效证件只允许开设1个基金账户,已开设证券账户的不能再重复开设基金账户。每位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1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对应1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
股票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身份证 开设资金账户
(三)交易规则(同股票)
1.交易时间: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交易原则: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3.交易方式: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提示:
封闭式基金交易的涨跌幅比例为10%(基金上市首日除外,无涨跌幅限制)。
封闭式基金的交收同A股一样实行T+1交割、交收。
(四)交易费用
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按成交面值的0.05%收取登记过户费,由证券商向投资者收取。该项费用由证券登记公司与证券公司平分。
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不收取印花税。
(五)基金指数
派许指数(派氏指数):报告期;
拉斯贝尔指数(拉氏指数):基期
上证基金指数计算方法采用派许指数,以基金份额总额为权数。以2000年5月8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市价总值为基值,基日指数为1000点。
深证基金指数计算方法采用派许指数,以基金份额总额为权数。以2000年6月30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市价总值为基值,基日指数为1000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