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考点专业分析: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5-08-22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与证券投资基金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的一种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具有私募性质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拓展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也对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与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一、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2.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3.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4.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5.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6.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一”业务),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俗称“一对多”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个客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4-7(2012年3月真题·多选题)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A.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B.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C.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

  D.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3)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7)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

  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2.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4.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

  6.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7.严格禁止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同.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8.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9.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0.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