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基金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09-16

   一、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1.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交易规则

  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或深、沪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3.交易费用

  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4.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二级市场价格一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100 0.4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的概念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申购。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2.申购和认购的区别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4.申购、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1申购费用。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2)赎回费用。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费用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6.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款项的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 13起有权赎回该部分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者部分延迟赎回。

  三、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份额的行为。

  2.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3.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出并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4.基金份额的冻结

  基金份额的冻结指基金份额被设定为不能交易的状态。

  四、ETF份额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1.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ETF上市后要遵循以下交易规则:

  (1)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设置为10%,从上市首日开始实行。

  (3)买人申报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3.ETF份额的申购、赎回

  ETF份额的申购、赎回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购、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清单

  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五、LOF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和赎回

  1.LOF份额的上市条件

  基金申请在交易所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LOF份额的交易规则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跌涨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3.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LOF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均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4.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六、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区别:

  (1)币种。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1.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级基金的上市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和交易规则。

  2.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3.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由于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