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十二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至少包括6条。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5)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例题8·单项选择题】以下不属于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是()。
A.申请报告
B.基金合同草案
C.招募说明书草案
D.上市公告书
【答案】D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四)办理基金备案
QDII
(1)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申请文件;
(2)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额度规模上限等。
要点十三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2.适用性原则。
3.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4.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5.规范基金评价业务。
禁止行为: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l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l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要点十四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3.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十五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1.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2.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1)1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l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l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以上比例限制。因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应在10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例题9·判断题】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l2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A(对)
B(错)
【答案】B(错)
【例题10·判断题】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A(对)
B(错)
【答案】A(对)
【例题11·单项选择题】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A.80%
B.75%
C.85%
D.90%
【答案】A
【例题12·判断题】股票基金应有6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股票。()
A(对)
B(错)
【答案】A(对)
3.对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
(1)对基金投资的限制。
禁止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2)对基金公司禁止性投资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