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介机构证券从业资格《投资基金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5-09-2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