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入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资产;
2.经营行为规范,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违法违规的整改,没有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3.已经具备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4.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5.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6.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7.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设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对一),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对多)。
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是指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的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个客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
单一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开展业务应符合以下规范:
1.将委托财产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2.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3.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的60%。
5.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6.严格禁止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7.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不得相互兼任。
8.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不得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9.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10.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11.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