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2)《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该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从调整证券种类来看,《证券法》主要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政府债券本法不予调整;从调整行为来看,既调整证券发行也调整证券交易;在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方面,优先适用《证券法》,只有在《证券法》未规定时,才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主要是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
  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与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者影响证券交易;欺诈行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综合类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
 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收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等。
(5)禁止行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6)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7)内幕人员主要包括: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如秘书、打字员等。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工商税务等有关工作人员等。
F.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8)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尚未公开”。也就是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上公布,或者尚未通过中央、地方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信息。
(9)《证券法》将内幕信息的范围划为: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F.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H.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I.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K.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