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第三节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一)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1.证券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A.证券经营机构的正、副总经理。
B.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C.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D.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E.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F.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G.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H.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I.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J.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K.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2.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1),从业人员的资格种类:证券承销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考试组织与证书。
A.资格考试由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
B.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机构发给成绩合格证书。
(3)资格认定
A.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B.证监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
C.从业人员必须在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4)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是指经登记注册即可由证券经营机构聘任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制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申请者在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后,证监会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5)资格维持。获得资格证书后超过18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18个月的,若要重新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需要重新申请。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1.证券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作用。
  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健全证券业务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
2.证券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有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
(2)正直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从业人员公正而不偏私,处理问题不带个人成见和感情用事,而坚持原则办事。
(3)诚信可说是证券行业的命脉所在。离开了诚信也就没有证券行业生存的余地。
(4)勤勉是自觉主动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
(5)尽责与勤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对一种职业行为的不同方面的描述。
(6)廉洁指一个人在非分的收益面前,保持自己应有的德操。
(7)保密即保守机密。既指保守在从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客户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也包括保守有关国家机密。
(8)自律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对于证券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规性政策性规定,都能自觉执行。
(9)守法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而且要自觉执行所有政策法规。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1.保证性行为。
(1)保证性行为又称积极性行为,是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做到的行为,是从事证券业的基本要求。
(2)保证性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
A.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B.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C.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D.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E.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F.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G.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H.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