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公司的定义
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不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结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证券公司的功能
媒介资金需要-直接融资功能,与商业银行的差别
构造证券市场-发行市场、流通市场、信息服务以及代理服务
优化资源配置
证券公司类型
我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办法许可证
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特别规定:
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实行业务、帐户分开;
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将其转让给他人使用;
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金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的代理买卖;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代理登记开户;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的承销;
证券投资咨询;
受托资产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获准外,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
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获得证监会批准;
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
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类的子公司还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等条件。
经纪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并应有相应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特殊要求
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具有10名以上的计算机专业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1名是计算机专业人员。
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的代理买卖;
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
证券代保管和签证;
代理登记开户。
承销业务的三步骤
证券公司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和条件等对发行公司剔除建议,揭示发行条件的利弊、风险状况以及市场预测等信息
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责任。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组织销售
证券承销方式
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发售的证券先全部购入,然后卖出,或者在证券承销结束后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代销: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没有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报销人的承销方式
包销和代销在收取发行费用上有差别,承担的风险更明显
如果证券发行的数量与金额较大,可以组成承销团
证券经纪业务
业务四步骤:
办理股东帐户、开户、委托和交割
原则:
代理原则-不能接受有关法规规定不能参与证券交易的人的委托,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不能参与交易的损益分担;
效率原则:将委托事项以一定方式尽快向交易所申报;
“三公 ”原则:资料和委托价格情况公开,操作程序和交易结果公平公正
证券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本机构买卖证券的行为
因为自营业务在交易成本、资金规模、交易便利以及信息方面的优势,容易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垄断交易等,对证券自营业务有严格的规定。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注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客户资产管理的禁止行为
挪用客户资产;
向客户做出收益的承诺;
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类别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遵守的规定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
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的目标
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完善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事前、事中、事后相统一;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确保不存在空白或漏洞;
合理性:符合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制衡性: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分离
独立性: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独立设置
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要求
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以及结算风险等
应加强经纪业务整体规划,加强营业网点布局、规模、选址等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
应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加强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应建立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密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受托资产管理内部控制
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保本保底所导致的风险
统一管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与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规范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制定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
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界定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
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应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使用,加强对自有资金运用风险、效益的监控与考核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制定明确的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流程,严格执行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的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筹集的规模、结构、方式的计划管理
制定并严格执行费用管理办法,加强费用的预算控制,明确费用标准,严格备用金借款管理和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加强资金风险监测,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特别防范营业部违规受托理财、证券回购和为客户融资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