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与监管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为规范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法律: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会计法
司法解释
法规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生效时间:1999-7-1开始实施。
调整对象: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覆盖范围为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监管
核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12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证券法的总则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业务活动遵守的基本原则
禁止行为
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
证券监管体制
自律监管和审计监管
证券交易
一般规定:交易的合法性、场所、价格确定原则、交易方式、禁止融资融券、限制、帐户保密制度、收费公开制度、特定交易报告制度;
上市:股票、债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暂停或终止
持续信息公开:内容、原则、方式、监管
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等
交易的禁止行为
禁止为客户卖出其帐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
禁止将当天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的证券又在当天将该证券再行卖出;
不得违背客户的交易意愿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
禁止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或者对损益作出承诺;
不得操纵价格、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禁止编造或者传播影响交易的虚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的程序S20,要约收购的期限规定
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活动的监管
收购中的国有股
从业人员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
禁止综合类券商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调整的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核心: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基金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