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第二节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9-30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保证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依法管理: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明确划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公原则:公开-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不仅包括发行人、交易者,还包括监管者);公平-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权利;公正-立法机构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平进行
监管和自律相结合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机构合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派出机构
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一线监管
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对会员公司的管理
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
操纵市场
欺诈行为
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的意义
有利于价值判断
防止滥用信息
有利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防止不正当竞争
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全面性
真实性
实效性
信息公开制度
发行信息的公开
上市信息的公开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所信息公开制度
披露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楚剧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现的虚假陈述;
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操纵市场
定义: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者导致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行为方式:
虚假买卖: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的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合谋:行为人打算影响市场行情二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对委托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和价格反向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
连续交易操纵。
操纵市场行为
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形式:
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经营机构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不按法规和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不在规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登记清算机构不按法规和业务规则办理相关手续;
登记清算机构将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机构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买卖;
向投资者发售证券时不提供招股说明书等;
许诺获得证券交易收益等。
内幕交易的定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内幕知情人员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
证券法62.2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