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债一级自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实行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我国从1993年底开始实行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对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促进了国债发行方式逐步完善,使国债发行从原来单纯的行政摊派发展为承购包销、公开招标等方式,形成了一个较为规范的发行市场体系。尤其是公开招标拍卖发行方式的顺利实施,是以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为基础的。其次,促进厂国债利率市场化,同债品种多样化。由于国债发行采取收益率或价格招标的方式,在国债发行中引进竞争机制,从而使国债利率更趋向于市场利率。同时,由于发行机制的灵活性和多样化,国债的品种也逐步由中长期结构发展为短中长期兼备(如1996年就发行了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和10年等品种的国债),避免厂国债品种的单一化,也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现实条件。第三,提高了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实行国债一级自营自制度厂,通过招标方式发行记账式国债,募集资金到账快,克服了其他发行方式发行期限长、发行成本高的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与条件作了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以及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中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并颁证。
《办法》规定,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的权利主要仆
(1)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2)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3)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4)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5)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等。
《办法》规定,国债一级国营商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销、包销团,且每期承销总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2)严格履行各项承销、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3)承销、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分销和零售业务。
(4)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5)履行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颁证机关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进行一次复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法定义务的,颁证机关随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暂停或吊销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的权利。
截至1997年,我国共有国债一级自营商4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