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什么作用?
世界各国律师参与证券市场的形式并无实质性区别,最主要的都是以法律咨询的形式参与其中。向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司)提供法律帮助。若以律师与证券市场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是否形成专业的“证券律师”来划分,国际上律师参与证券市场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通常方式,即律师通过法律咨询的形式参与证券市场,他们以其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不仅要审定公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时还要亲自起草“强制公开原则”所要求的为证券经销所必需的文件。采用通常方式的有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第二种是“证券律师”式,是指律师参与证券市场,提供法律咨询并起草证券经销所必备的文件,承担大量的监督责任,井由此形成一批专业化的“证券律师”及其自治组织“证券律师协会”。这种方式在美国最为典型。所谓证券律师.是指那些以其对法律的精通和对证券事务的特殊经验而受雇于专门处理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并承担一定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责任的律师。证券律师在帮助证券市场参与伞体(主要是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方面的作用非常广泛,几乎涉及证券业务的各个方面,由于美国证券法的“强制公开”原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范围很广,而几乎所有公示文件均需要律师主持或帮助编制,并需以律师意见作为佐证,律帅不得不花大量精力于证券事务上,这样的律师业务逐渐专业化,最终产生了证券律师。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①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企业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应在审查有关事实和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格式、草拟法律意见书初稿,经两位承办律师共同复核商定后,送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并以公函发送委托人。律师及所在事务所应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虚假,或者有严重误导性内容和重大遗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责任。②审查、修改、制作上述机构的各种有关法律文件。此类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案设计、公司章程草案等公司创立文件;招股说明书、企业债券发行章程等证券发行文件;证券承销协议等合同性文件;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等证券上市文件。律师在审查、修改、制作有关法律文件时,对其内存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有核查、验证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推动整个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证券发行人的角度看,其创立、改组、发行、承销、上市等几乎一切环节都需要律师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协议的签订、起草和审查,日常股权纠纷的处理等具体事务也离不开律师。从证券投资人的角度看,其一切投资行为均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审查、修改、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件为根本依据,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纠纷也需要律师参与处理。从证券承销人角度看,其承销证券的资格、能力和资信状况都要经过律师的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也要律师把关。从证券管理机关的角度看,需要律师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保障法制、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为了对律师事务所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加以正确引导。司法部、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1月12日发布了《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③经过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目前,我国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300多个,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1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