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包括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③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④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重点国有企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③、④、⑤、⑤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发行计划;
③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④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迟支付状态的。
除需具备以上条件外,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3月宣布。现阶段将选择若干家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试点,选择范围为国家确定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的未上市公司,上布公司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在实践中,企业一般在股市低迷、银行利率较高的情况下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是因为,股市低迷、银行利率高时往往是经济周期的萧条期,社会资金紧张。若从股市筹资,由于股票中价较低,新股发行价或配股定价不高,筹集的资金量相对较少。如果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贷款利率偏高,公司资金使用成本高,筹资代价太大,公司一般较难承受。
这时,如果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则往往容易被中场认同接受,公司筹资计划比较容易实现。因为此时的投资者因股市低迷而观望,希望寻求一种相对安全并具一定潜在收益的投资渠道,而兼有债券和股票性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是这种既相对安全、又具有较大潜在获利机会的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