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是指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或境外注册且由中资控股的公司的股票在国外或我国香港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我国对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采取了较严格的监管,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境外上市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同等部门也颁布了规范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应配套政策与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监管规定如下:①申请到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上中申请书及要求的上市文件,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取得境外发行上市的预选资格。②企业取得预选资格后,必须做好发行上市前的准畜工作。包括制定合理的公司重组人案,做好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下作,拟定发行上市的初步方案及上市时问的初步安排。③企业境外上中的准备工作情况要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并确认上市的时间安排后,才可在境外发行上市。
为厂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美闺、析加坡、澳大利亚和英国的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为加强境内企仆存香港上中的监管合作。内地与香港的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联络会议制度,定期就相互关注的事项和重大问题交流意见。
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中,注册地在境外,且由中资直接控制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称为红筹股。红筹股最初是以借壳上市的形式出现的,第一家上市的红筹股是中信泰富。鉴于借壳上市的方式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代价高昂,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规定,禁上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中,1997年6月m日.国务院发布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国家对红筹股上中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定:
(1)凡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同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管理。
(2)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作上市公司和中资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仿应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1)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中公司或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按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禁止境内机构在境外买壳上市。
(5)对违反规定的,以擅自发行股票论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